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1. 定义与发行对象 :
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的有价证券。
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
2. 发行方式 :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 债券分类 :
长期次级债: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短期次级债: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1年以下(含1年)。
4. 净资本计入 :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年、2年、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5. 风险资本准备 :
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而借入或发行的短期次级债,可按照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后,如发生包销情形,则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6. 发行与转让 :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依法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转让。
具备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7. 其他规定 :
发行减记债、应急可转债及其他创新类债券品种,参照适用本规定,其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概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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